美国前气候变化特使、威廉与佛洛拉·休利特基金会环境项目主任乔纳森·潘兴在线上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直言:毫无疑问,如果美国和中国不能在气候领域上相向而行、采取行动,我们就无法解决这一全球性问题,双方应携手继续合作、向前迈进,而这就需要美中两国达成共识的能力。
“最重要的是达成行动的协议”
“但我不认为在合作过程中,美中两国会做同样的事情,因为两国有不同的制度、不同的优先事项,排放本身也来自经济领域的不同部分,但最重要的是达成行动的协议,然后迅速落实。”潘兴说。
谈及如何平衡能源转型和实现经济增长,潘兴表示,各国都希望有足够的能源供应来实现经济增长,确保运输、热力、电力等基础设施运转良好。具体来看,在能源供应方面,75年前美国还远没有达到今天的水平,50年前中国也还远没有达到今天的水平,但两国现在都为其公民、企业提供了用电机会。尽管目前两国能源用量仍在增长,但获取能源已不再是两国的优先事项。
“能源的高效使用”
他进一步称,目前需要思考的问题关乎“能源的高效使用”,也关乎“国家发展经济、创造财富方式的转变”,中国在发展道路上处于一个和美国不同的位置,中国在保证能正常获取能源的情况下,传统的基础设施不用全部替换,但也正在寻找一种与过去不同的经济增长模式,核心就在于同样追求增长,但消耗的能源却要少得多。
“未来不是过去。”潘兴称,中国的发展已将环境作为一个新的考量因素加入其中,中国领导人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也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促使各方思考循环社会和循环经济的结构,对空气质量、水质量、建筑环境和自然环境质量给予了更高的重视。
“在某种程度上,当我们在分析我们想要什么样的能源系统时,也会把环境纳入考量之中。”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