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为群众发放“爱心药”******
【抗疫中,我们众志成城㊺】
光明日报记者 李洁 张哲浩 光明日报通讯员 张昊
“您好,这是政府发的药,小白袋是发烧的时候吃一颗,黄袋子是全身疼时才吃一颗,千万不能吃错了,有啥问题先给我打电话再吃……”1月6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叶坪镇卫生院妇幼专干张荣新、镇民政所干部雷天坤挨家挨户一边发放免费药品,一边再三叮嘱。
不仅仅是叶坪镇,为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汉滨区多方筹措,在紧急采购132万元感冒退烧类药品保障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同时,通过民政、慈善等部门采购和干部职工捐赠,组织了价值48万元的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类等26种药品,下发到辖区37个镇卫生院,专门用于五保老人、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免费供药。
“我们按照分批发放、逐步到位的原则,要求卫生院和村医务室对感染新冠病毒的特殊人群对症开处方、免费供药。”安康市汉滨区卫生健康局局长胡登基说。此外,安康市各药企也纷纷参与医药物资保障工作,为群众发放“爱心药”。
“每人可在门店免费领取6粒布洛芬和一袋维C银翘片,60岁以上的老人,优先发放。”1月6日,在位于安康城区党校路南苑国际小区楼下的朋成大药房内,药剂师庞贞珍一边招呼着进门的群众,一边熟练地发放着药品。
“我们最近在厂家蹲点采购了一批药,计划将100万余粒布洛芬片和10万袋维C银翘片,免费在13家连锁门店进行发放,以解群众的燃眉之急。”安康市朋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朋成说。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0日 04版)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